中國廣播電視社會組織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中國廣播電視社會組織聯合會,簡稱“中廣聯合會”;英文名稱為“China Federation of Radio and Television Associations”,縮寫為CFRTA。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中國廣播電視行業及相關行業的社會組織和會員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聯合性、綜合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自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正確導向,堅守社會責任,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專業服務、學術研究、教育幫扶、市場監督的職責;接受委托,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努力為會員、為行業、為政府提供服務;作為黨和政府團結和聯系廣播電視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聯合全國廣播電視行業以及相關行業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廣播電視高質量發展,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斗。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的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廣播電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圍繞媒體融合、節目宣傳、創作生產、安全播出、科技進步、市場經營、改革發展、公共服務等重點工作,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推進廣播電視事業和產業發展,提高廣播電視的社會影響力和市場占有率。
(二)開展廣播電視學術研究,組織完成項目課題,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學術刊物、著作,建立行業網站,組織理論與實踐的交流,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廣播電視理論體系建設。
(三)開展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調查研究、行業性政策研究,在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參與制訂行業發展規劃,參與制訂修訂行業相關政策法規和行業標準,為政府部門提供有關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弘揚職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建立健全行業協調和保障機制,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五)反映行業情況及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組織行業維權的規劃、指導和實施,做好各類協調工作,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和反不正當競爭等領域的服務工作,維護公平競爭和行業安全。
(六)開展行業交流、研討、展覽等活動,推動廣播電視內容創新、業態創新、科技創新、管理創新和服務創新。
(七)根據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委托,承辦中國廣播電視大獎的評選具體工作。
(八)開展與國際及港澳臺地區的廣播電視機構、相關社會組織、從業人員的交流、合作、互訪,增進相互了解和友誼,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推動中國廣播電視走向世界。
(九)開展形式多樣的業務培訓和專業技術培訓。根據行業需求,開展職業能力水平評價。
(十)指導新形勢下全國廣播電視社會組織的發展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創辦廣播電視經濟實體,開展以非營利性為基礎的各項活動。以贈送學術期刊、著作,提供培訓、交流、學習機會等形式,支持西部及貧困地區的廣播電視發展,支持國家鄉村振興戰略。
(十一)承辦政府部門和有關組織授權或委托的其他任務。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依規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中國廣播電視行業的社會組織、相關單位和個人。本會對會員單位和分支機構實施分類管理。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加入本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業務指導和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推薦會員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
(六)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制定年度工作計劃;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在屆中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顧問或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對黨忠誠,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兼職不得超過1個;
(四)會長、副會長任職年齡界限為65周歲,到屆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五)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九)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在本會兼職的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需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批準。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并指導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所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和政府購買服務;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9年11月19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